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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管理范围

  第六条 由部审核报国家科委批准或由部批准的部属研究院所、设计单位、行业归口单位、大专院校和挂靠在机械电子工业部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中心)主办的全国性正式和非正式科学技术期刊,均由部科学技术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
  第七条 机械电子工业部设科技期刊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期刊办)。期刊办由部机械科技情报研究所和电子科技情报研究所联合组成。期刊办在部科技司的领导下,负责科技期刊的业务管理工作。
  机械系统科技期刊的具体工作由机械科技情报所办理。
  电子系统科技期刊的具体工作由电子科技情报所办理。
  第八条 部对科技期刊工作的管理范围为:
  (一)研究、制定部科技期刊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方针、政策,负责科技期刊的调整和整顿。
  (二)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新创办的科技期刊和在办期刊的变动项目进行审核、报批和审查批准工作。
  (三)负责制定机械电子工业部的科技期刊质量标准和编辑规则,并检查,督促贯彻执行。
  (四)负责组织从事科技期刊管理、编辑、出版、发行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工作、不断提高办刊人员的业务素质。
  (五)组织科技期刊评审工作,奖励优秀期刊和优秀办刊人员。
  (六)负责对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的科技期刊进行查处工作。

第三章 办刊条件

  第九条 应有明确的办刊宗旨、方针、报导范围和相对固定的读者对象。
  第十条 应有切实负责的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有一位主管科技工作的领导主管期刊工作和保密审查。
  第十一条 应有健全的编辑部。编辑部的专职编辑人员应按任务定编,一般为:月刊不少于7人;双月刊不少于5人;季刊或半年刊不少于3人。也可按编辑每人每年15一20万字的工作量确定人数。并需设一定数量的编务人员。
  编辑部要有专职主编(或副主编)主持编辑部工作,并对期刊质量负责。专职主编(或副主编)应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并且要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较广博的知识面,较高的文字修养和编辑业务水平以及一定的组织活动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
  专职编辑必须具备大专或相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一定的科技专业知识、文字水平和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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