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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部关于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

  (四)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审查组由负责审批的机械电子工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电子工业厅(局)组织,并由3至5名具有审核人员水平的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参加。
  设计单位的审查计划,由批准机关送同级劳动部门;一、二、三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审查计划,应同时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电子工业厅(局)、劳动局。
  第十三条 审查组负责设计单位资格的全面审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听取自检情况汇报,核对申请设计的压力容器类别、品种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二)检查各级设计人员的培训、考核与任命,核对审核人员是否持有《压力容器设计审核人员资格证书》。
  (三)审查典型压力容器设计文件与图样(高类别品种可覆盖低类别同一品种的产品设计)的质量和水平,结合设计进行各级设计人员考核、答辩。
  (四)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和设计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五)检查必要的设计手段和设计装备。
  第十四条 审查组在完成设计资格审查后,应向批准机关提出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查工作概况,包括审查组组成。
  (二)审查的主要内容及其评定。
  (三)审查结论。
  (四)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审查组成员签字。
  审查报告和设计单位自检报告应一式五份报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五条 审查组的审查结论,分如下三种: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为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单位:
  1.具有与申请范围相适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技术力量和设计业绩;各级设计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2.已建立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设计工作管理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3.能正确贯彻执行标准、规范和规程;典型产品设计经实际生产考验,设计质量良好。
  4.设计手段齐全,设计装备满足工作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为基本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单位:
  1.具有与申请范围相适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技术力量和设计业绩;各级设计人员,基本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2.已建立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设计管理制度,且大部分能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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