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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部关于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

  (一)各级设计人员考核制度。
  (二)设计技术责任制度。
  (三)设计文件审批、更改签署制度。
  (四)设计文件、图样管理制度。
  (五)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
  (六)设计工作程序。
  (七)设计质量信息反馈与处理制度。
  第七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的,不能接受其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申请:
  (一)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群众团体。
  (二)咨询公司、联营公司等非实体联合组织。
  (三)各类监督、检验和检测单位。
  (四)个体经营者。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按规定条件与要求在自检合格后,向批准机关报送《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
  申请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电子工业厅(局)提出,经受理后报送机械电子工业部并同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申请第三类和同时含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以及部属设计院、科研院所、公司等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向机械电子工业部提出,经受理后抄送劳动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电子工业厅(局)和劳动厅(局)。
  第九条 《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设计的压力容器类别、品种范围。
  (二)列表说明设计、校对、审核、批准人员基本情况。
  (三)列表说明近三年的主要设计项目和典型压力容器设计参数。
  (四)质量保证体系和设计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第十条 对持有《压力容器制造批准书》的制造企业,其申请的设计范围,一般不得超过制造的压力容器类别、品种范围。

第四章 审查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在接受审查前,应认真组织自检,并向审查组提出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介绍设计单位历史、设计机构、人员概况、主要设计项目及其实际应用情况。
  (二)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和设计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三)设计装备和设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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