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部专利管理办法
(机电部机电科(1992)1172号
1992年7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械电子工业专利工作,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
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机械电子工业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
专利法和实施细则,鼓励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保护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专利工作机构和任务
第三条 机械电子工业部科学技术司为机械电子工业专利管理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专利管理工作的规定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专利工作的规划和计划;
(三)协调专利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四)协同部有关部门管理设备、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及其专利许可证贸易;
(五)组织专利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
(六)领导本系统的专利服务机构;
(七)调处有关专利方面的争议和纠纷;
(八)法律规定的应由专利管理机关完成的其他工作;
(九)对涉外专利申请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应明确负责专利管理的工作机构和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根据部制定的专利工作规划、计划,管理本地区机械、电子行业的专利工作。
第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据工作需要,指定一名厂(所、院)级领导主管本单位的专利工作,并指定相应的工作机构和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