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凡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地方重点专项(如地方重点攻关项目、地方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等),地方其他科技拨、贷款支持的新产品,部直接委托开发的新产品,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内外市场需要自筹资金研制开发的重点新产品,其产品鉴定由省、市等地方厅、局为主组织鉴定并颁发证书,其中重要的项目需要时也可由部有关归口部门组织鉴定,并颁发证书。
第三章 鉴定条件
第七条 凡需鉴定的新产品,均应达到设计任务书或技术合同书的各项规定,并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有关法规的要求,鉴定前应按“内燃机产品型号审批卡发放办法”的规定向归口部门申报产品型号,由归口部门预审认可。
第八条 产品研制单位应提供一定数量的柴油机作鉴定试验用样机。
第九条 小批试制鉴定时研制单位还应按表1所列项目提供被检测的零件。
表1
┏━━━━┯━━━━━━━┯━━━┯━━┯━━┯━━━┓
┃序号 │ 1 │ 2 │ 3 │ 4 │ 5 ┃
┣━━━━┿━━━━━━━┿━━━┿━━┿━━┿━━━┫
┃零件名称│曲轴箱、气缸体│气缸盖│连杆│曲轴│凸轮轴┃
┗━━━━┷━━━━━━━┷━━━┷━━┷━━┷━━━┛
第十条 产品图祥和鉴定所需的技术文件,应基本正确、完整、统一。
(一)样机技术鉴定应具备的主要文件
1.样机技术鉴定大纲;
2.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3.设计任务书;
4.产品标准;
5.全套产品图样、图样目录、文件目录,标准件、外购件及通用件明细表等;
6.各种设计计算书;
7.研制总结报告;
8.产品国内外水平对比分析报告;
9.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10.标准化审查报告(由标准部门审查并认可);
11.台架性能试验报告,由国家内燃机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测试并提供报告(对中速、大型柴油机允许在制造厂内由“检测中心”派员测试)。试验项目及要求(见附件),特殊项目由主管部门确定。省、市等地方厅、局组织的鉴定可由其他内燃机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测试和提供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