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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部关于柴油机新产品鉴定办法

柴油机新产品鉴定办法
 (机械部机农(1993)9号 1993年2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机械电子工业部机电科(1991)644号文关于印发《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柴油机新产品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科学地评价柴油机新产品技术成果的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柴油机新产品(包括重大改进型产品)的样机技术鉴定和小批试制鉴定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部级组织的柴油机新产品样机技术鉴定和小批试制鉴定。

第二章 鉴定类别

  第四条 柴油机新产品的鉴定按其研制过程的不同阶段,可分为以下二种鉴定:
  (一)样机技术鉴定:其主要目的是验证产品图样和设计技术文件是否正确、完整、统一,考验新产品结构是否合理可靠,检验新产品主要性能指标是否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
  (二)小批试制鉴定:其主要目的是验证工艺文件是否正确、完整、统一、工艺是否稳定,工装是否符合要求,并进一步验证产品图样和各种设计文件的正确、完整、统一性,检验样机技术鉴定时提出的技术问题是否已得到解决,生产过程是否符合质量、安全、环保等要求,能否保证产品质量和技术性能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 未经样机技术鉴定的新产品,一般不得直接进入小批试制鉴定。但在工艺、工装等方面与试制企业的原产品基本相似的产品,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其样机技术鉴定和小批试制鉴定可合并进行。
  第六条 申请部级组织鉴定的柴油机新产品,应是列入机电部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根据产品任务计划的分级管理,产品鉴定可按以下划分:
  (一)凡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国家重点专项(如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等以及部科技基金项目,国家和部其他专项重点项目中的新产品,其产品鉴定由部各有关专项归口部门负责组织鉴定,并颁发鉴定证书。证书的格式按照机电科(1991)644号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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