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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管理办法

  (一)专家评议鉴定会,由同行专家对新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进行审查、评价,并根据产品技术性能,型式试验数据以及工业试运行(或试生产)情况进行技术鉴定,并由组织鉴定单位作出结论。
  (二)检测鉴定:由部以上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者有关规定的技术指标进行样机测试,提出试验报告和评价。
  (三)验收鉴定:专业性强或为主机厂配套的产品,引进国外技术,国内又不具备测试条件的产品可由验收单位或国外有关公司按照计划任务书或合同有关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验收并作出评价。
  第二十条 计划中A类产品由部各专项归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司、办、基金会)组织产品鉴定工作。计划中B类产品,由省市厅局负责组织产品鉴定。
  第二十一条 新产品样机鉴定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进行性能测试和试验,并具有必要的工业运行报告(含现场试验报告或用户报告);
  (二)具有完整的技术文件资料,包括计划任务书、技术总结、成套设计图纸技术条件及有关说明,必要的工艺文件,标准化审查报告,产品技术经济分析报告,试制总结,鉴定大纲等。
  第二十二条 批量生产的新产品,在样机试制鉴定后,应组织小批试生产,并鉴定,以验证工艺规程、工艺装备、检测方法等。新产品批试鉴定(含生产定型)需具备的条件:
  (一)通过样机鉴定,且批量生产的产品,经测试、工业运行,达到原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质量可靠;
  (二)具有满足批量生产的工艺设备、装置和必要检测的设备;
  (三)具备必要的技术文件。如技术总结报告,工艺文件、设计图纸及产品说明书,样机鉴定意见的修正报告,性能测试报告,标准化审查、质量分析报告,技术经济分析报告,用户试用报告等;
  第二十三条 未经新产品样机鉴定的新产品不得直接进入批试鉴定(或生产定型),对于专用性较强或市场需要量不大,且在工艺、工装等方面与原产品基本相似的产品。样机鉴定和批试鉴定可合并进行。
  第二十四条 计划中的新产品属于量大面广且在工艺、工装技术和设备方面难度较大,必须进行小批鉴定的产品,新产品批试鉴定工作,原则上由各地方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条件的省市厅局可专列新产品批试鉴定计划进行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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