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有关司审查、编号、汇总后的《机电部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计划表》,经科技司对A、B类新产品综合平衡,并商有关省市厅局,最后由部审批下达。
(五)机电部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计划一年下达一次。
第十六条 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计划信息管理由各级机械工业主管部门的科技部门和统计部门负责,并应逐步实行计算机辅助计划管理,凡列入部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计划的A、B类产品,各企、事业单位必须逐项编报产品的计划进度和执行情况。
(一)列入部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计划中A类产品,各企、事业单位除按专项报表要求按期上报专项管理部门外,必须于每年7月5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报部各专项归口管理部门(有关司、局、基金会)和所属省市厅局。计划中B类产品,由各企、事业单位每年7月5日前将计划进展情况报各省市厅局。每年1月15日前各企业将承担的A、B类产品及计划外产品完成情况,填写项目完成卡片,报省市厅局。直属单位直接报部各有关司。
(二)部各专项归口管理部门和各省市厅局分别对A类产品统计汇总后,于每年7月15日前将A类产品计划进展情况汇总表报部科技司。由部科技司审定公布。
(三)部各有关司和省市厅局应于每年1月25日前,将所属单位承担的A、B类产品及计划外重点产品完成卡,审查整理后按行业分类报部科技司和各有关司,由科技司汇总编印发布。
第十七条 新产品试制必须经试验鉴定合格后,方算完成试制计划和试制成果。对于某些大型成套设备,制造厂家缺乏整机或系统性能试验条件,而现场安装调试周期又较长时,其分散在各厂试制的单机、部件,经试验检测合格后,可视为完
成计划,整机成套设备必须经工业性运行鉴定合格后,方能作为完成计划和科技成
果。
第四章 新产品鉴定
第十八条 新产品鉴定应按照“机械电子工业部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进行,新产品在完成样机试制及检测试验和工业性运行考验合格的基础上,方可进行技术鉴定。样机鉴定合格,且对鉴定时指出的必须改进的技术问题已得到解决,并由负责组织样机鉴定的部门审批后,方能转入小批试制或正式投产。
第十九条 新产品鉴定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各种形式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