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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管理办法

  (三)高新技术附加价值高的产品;
  (四)出口创汇,替代进口或大量节约能源、材料的产品。
  部机械工业新产品计划原则上只安排具有生产能力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新产品试制,每种产品只安排一个单位承担试制。
  第十四条 部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计划包括A、B两类,并实行分类管理。
  (一)凡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国家重点专项(如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国家重大成套技术装备项目等)以及部科技基金项目,国家和部其他专项重点项目中的机械新产品,为A类产品。以部各专项归口部门为主,进行项目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经费管理和鉴定验收等组织管理工作。省市厅局协助部有关部门进行项目计划管理。
  (二)凡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地方重点专项(如地方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地方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等)和地方其他科技拨、贷款计划支持的新产品,中央有关部委直接委托开发的新产品,及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内外市场需要而自筹资金研制开发的重点新产品,为B类产品。以各省市厅局为主,进行项目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经费和鉴定验收等组织管理工作。部直属单位仍以各行业司归口管理。
  (三)机电部所属企、事业单位申报的“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和“国家级重大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从部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计划中遴选。
  第十五条 部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计划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部各专项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部重点专项的发展规划与计划要求,结合各企、事业单位提出的产品发展规划和年度新产品试制计划,经与有关省市厅局协商,审定并落实国家、部的重点专项任务,地方重点专项归口部门,负责审定并落实地方重点专项任务。
  (二)审定并落实的A类产品,由部各专项归口管理部门(各有关司、办、基金会),按行业向部有关行业司提交“专项合同任务书”一份,经各行业司审查、编号、汇总后,填报《机电部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计划表》。
  (三)凡申请列入部新产品试制计划的B类产品,均由企、事业单位经可行性研究后,提出《新产品试制计划任务书》一式三份(根据用户需要而安排的试制项目,应附有与用户签订的技术合同或协议书)按隶属关系报送主管部门(地方企业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厅、局,直属单位报部有关司),地方项目经省市厅局初审确认为全国第一次试制的新产品,并具有国内先进或国际先进技术水平后,将其中一份《新产品试制计划任务书》按行业报有关司,经行业司对所有申报项目审查、编号、汇总后,由行业司填报《机电部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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