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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管理办法

  (一)计划决策阶段:包括市场调查、产品发展规划(建议)、新产品发展计划任务书等;
  (二)设计试制阶段:包括方案设计、技术设计、施工设计、试验研究、样机试制、样机试验、样机鉴定等;
  (三)批试生产阶段:包括小批量试生产、小批量鉴定、试销服务、正式生产等。
  (四)销售服务阶段:包括初期销售服务、定期用户服务、长期运行情况调查等。
  第七条 新产品试制管理由新产品立项调研、设计、试验、试制、样机鉴定、批试鉴定、投产、考核、奖励等环节组成。新产品试制计划应由各级科技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企业以科技部门为主,会同生产部门进行管理和组织实施,重点是计划决策、设计试制、批试生产三阶段,而销售服务阶段原则上由企业负责实施。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计划实行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械主管厅局、公司(以下简称省市厅局),企业三级管理。
  第九条 各机械工业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国家级新产品开发指南及机械工业科技发展规划,并根据国内外市场需要及企业发展方向,每年编制本单位的新产品试制计划。
  第十条 企业新产品开发应建立厂长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副厂长)负责制,组织管理和实施。并严格按照新产品开发程序执行,新产品设计应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积极采用现代设计方法,加强试验研究,新产品的批试主要是验证工艺和工艺装备,提高产品可靠性。
  第十一条 各省市厅局根据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新产品试制计划,结合地方科技发展规划及优势,每年制订本地方新产品试制计划。
  第十二条 各省市厅局应严格和完善新产品试制计划管理和考核办法,并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安排好新产品试制计划。
  第十三条 部科技司负责编制部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计划。优先安排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新产品:
  (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家重点科技攻关和重大技术开发项目的有关产品;
  (二)机械工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国家级新产品开发指南列入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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