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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促进机电工业大中型企业技术进步的暂行规定

  第三十条 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制度,改善和提高科技人员的待遇,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努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要重视科技人员的知识更新工作,按照部机电教〔1990〕27号文的规定,保证科技人员业务培训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

十、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 为了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每年按考核指标进行考核、排序、公布100家企业为“机电工业技术进步先进企业”。
  评选的条件为:企业技术进步的考核指标居于本行业或本地区领先地位。
  第三十二条 技术进步企业评选办法采取条块结合,即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械电于制造管理机构和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机电工业主管部门推荐名单,有关产品检测中心、专业归口研究所或行业协会提供产品性能质量检测及行业评比数据,被推荐企业提供技术进步指标,在部有关司或大行业机电工业管理部门进行必要的调研核实后,由部科技司组织评选。
  第三十三条 对“机电工业技术进步企业”奖励:
  (一)授予企业“机电工业技术进步企业”荣誉称号,并在报刊上通报表彰;
  (二)授予厂长(经理)、总工程师或技术副厂长(副经理)“机电工业技术进步先进企业家”荣誉名号;
  (三)对企业中为技术进步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员授予“机电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先进工作者”荣誉名号,并将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晋升、提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四)选择成绩突出者,报送给国家计委,作为国家“企业技术进步奖”候选者。
  第三十四条 各级机电工业主管部门也可评选本地区、本部门的技术进步先进企业,并给予相应的荣誉、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有以下情况的企业领导要采取惩罚措施:
  (一)严重不重视企业技术进步工作,致使产品性能落后,企业生产效率低、经济效益极差;
  (二)违反国家规定,继续生产淘汰产品;
  (三)由于企业领导失职,使引进技术在合同期满而国产化程度低于计划的50%。
  各级机电工业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对企业领导给予批评教育,调换工作岗位,撤消行政职务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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