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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促进机电工业大中型企业技术进步的暂行规定

  (二)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根据需要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
  (三)组织标准化人员参与产品开发、鉴定、定型和技术引进工作,做好标准化审查;
  (四)加强企业标准化培训,不断提高标准化人员的素质和企业职工的标准化意识。
  第十八条 企业要认真为用户服务,建立为用户服务的网络,应用信息技术搞好服务工作。

五、采取坚决措施对耗能高、性能差


            质量低的落后产品限期淘汰

  第十九条 企业要认真抓好产品的更新换代工作,制定落后产品淘汰的计划和规划并上报主管部门。对国家公布的限期淘汰的落后产品,要按规定期限停止生产。
  第二十条 对生产淘汰产品的处罚措施:
  (一)国家公布淘汰的落后机电产品,自规定淘汰之日起,所有生产企业必须停止投料生产,淘汰产品的图纸,工装模具等一律不得转让。对在规定淘汰日期之后仍继续生产、销售淘汰产品的企业,要按原国家经委、财政部、机械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机(1986)366号文的机械电子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机电科(1989)568号文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对国内淘汰产品的出口要从严控制,须经过部有关部门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批准,但严格禁止内销;
  (三)对采用淘汰产品配套的主机生产厂,也要视同生产淘汰产品的企业,予以处罚。

六、加强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开发创新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机电工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部公布的技术引进项目指南和规划,选择、确定、审批技术引进项目。对企业已经引进的技术国产化程度要进行督促和检查,并要采取措施帮助企业解决具体困难。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在自主开发的基础上,积极吸收国内外的先进技术。企业参与引进吸收的人员必须相对稳定,要从制订引进技术可行性分析、出国考察、谈判、签定合同、技术资料及标准转化、样机试制、批量生产负责到底,要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要积极将引进技术扩展到本企业的其他产品上,并将引进技术中的共性设计纳入产品设计规范、企业标准、工艺手册中,以提高本企业产品的综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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