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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促进机电工业大中型企业技术进步的暂行规定

  (六)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筹集年度研究开发资金。
  第六条 大中型企业设总工程师或技术副厂长(副经理),总工程师或技术副厂长(副经理)在厂长领导下,负贵企业技术进步的具体组织工作,其职责为:
  (一)协助厂长领导企业的全面技术进步工作,包括组织制定企业技术进步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厂长组织制定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掌握研究开发资金的使用;
  (四)领导日常的技术进步工作;
  (五)负责对技术进步有关方面工作的评审和奖惩。

三、加强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

  第七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企业的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体系,企业的研究开发人员应占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上。
  第八条 企业要根据产品的发展需要,添置必要的试验、检测及计量手段,逐步建立、完善试验研究条件。
  第九条 试验研究工作是产品开发的基础,企业要根据产品发展的目标、用户意见及积累的产品失效信息,认真制定试验研究规划和计划,并据此做好试验研究工作。
  第十条 企业年研究开发资金占销售额的比例,要根据不同企业的财力而定,目前可商请有关部门暂按不低于1.5%~3%的比例安排,对生产集成电路、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广播通讯设备的企业应占5%~10%。在此基础上,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水平提高情况必要时将比例数适当提高。
  对工业薄弱地区的机电工业企业,为了改变在国内竞争中的地位,企业年研究开发资金占销售额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可建立厂办研究所,厂办所应在企业厂长(经理)领导下,逐步实行所长负责制,厂办所主要为本企业技术进步服务,也可面向社会、承担国家和横向课题任务,并可视情况逐步实行单独经济核算,使其有相对独立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负有推进行业科技进步责任的厂办研究所,企业要在财力、人力等方面支持厂办研究所开展行业科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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