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部促进机电工业大中型企业技术进步的暂行规定
(机电部机电科(1990)320A 1990年3月10日)
一、总则
第一条 科学技术是生产力,技术进步是促进企业发展的一个决定因素,是提高企业生产效率、促进社会进步的基础条件。为进一步促进机电工业大中型企业的技术进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电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内容包括:产品设计、制造、管理和服务四个方面。集中反映在企业生产效率、产品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当前要着重增强产品开发能力,提高制造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促进机电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二、企业领导部门和企业领导的职责
第三条 各级机电工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部门、本地区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促进本部门、本地区企业技术进步的规划和实施条例,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条 建立企业技术进步考核制度。部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行业具体情况提出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及考核办法另行通知)。各级机电工业主管部门在与企业签定承包合同中,应有明确的考核指标要求。
第五条 企业厂长(经理)是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领导者和组织者。须牢固树立以技术进步发展企业的观念,增强企业技术进步的紧迫感,把技术进步作为企业竞争取胜的主要手段,并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完善有效的技术进步领导体系;
(二)组织制定企业技术进步的长远规划和以提高技术进步考核指标为核心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本企业的产品研究与开发体系,调整产品结构,加速产品更新换代;
(四)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企业职工的素质,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断改进工厂的骨理体制,调动职工的积极因素,努力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鼓励技术开发、技术革新的具体规定,大力开展职工的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等群众性活动,对职工的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应尽快组织实施,并根据其技术经济效益,对有关人员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