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机电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专业评审组由本专业若干专家组成。其主要任务是:负责评审本专业范围内的二、三等奖项目,向评委会推荐特等、一等奖项目。
  第十五条 兵器及军工专用机械、军用电子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在国防、科研、生产、应用及与其密切相关的工作中产生的、并在当前只用于国防目的的科技进步奖项目。凡属军民通用和已由军用转民用的项目,均由有关评委会负责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 各级评审机构及评审委员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力,并对评审结果负责。各级评审机构成员要做到如下几点:
  (一)评审委员在本专业科技方面有较深造诣,在国内同行中水平较高,具有高级职称,并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
  (二)热心科技奖励工作,严格掌握标准,秉公办事;
  (三)对申报和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和国防机密负有保密义务;
  (四)如果评审委员为项目完成人,则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予回避;
  (五)各级评审机构成员,由部聘任,聘任期三年。连续两次不出席评审会议,视为自动放弃评审委员资格。

第五章 主要完成人及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解决技术关键和疑难问题;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主要技术难点。
  第十八条 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科研、生产第一线实际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各级行政管理人员一般不作为主要完成人,如确曾参加了某项课题的研究,并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主要完成人条件,亦可酌定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参加申报奖励,但在申报书内应附详细书面材料,如实说明其所作的技术贡献,并由本课题组负责人证明,领导签字,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是在科技成果的研制、推广应用过程中给予物质、经费、技术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各级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应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