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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七条 初审部门应完成下列初审工作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部科技进步奖励范围;
  (二)审查申报的填写和申报资料是否齐备、主要完成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对申报项目的实质性内容如有疑问须弄清楚,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或采取其他形式的调查研究。
  第八条 申报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奖项目,需填写《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并附以下附件:
  (一)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
  (二)己获经济效益证明(有财务公章的证明);
  (三)用户使用或社会效益证明;
  (四)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五)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六)科学技术总结报告。
  科学技术总结报告一式三份,申报书及其他附件一式五份,附件按上述顺序排列,与申报书一并装订成册。
  第九条 每年1月15日(以邮戳为准)为基层单位向初审部门申报截止时间,3月15日(以邮戳为准)为初审部门向专业归口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报送截止时间,过时不予受理。
  第十条 凡申报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奖均需交纳评审费用。每个项目60元(个人申报交纳6元),其中初审费20元,复审费40元。初审部门在受理申报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同时,应负责收费,然后将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和复审费一并报专业归口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 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奖采取会议评审制。评审机构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科技进步奖评审领导小组及其领导下的机械、电子、兵器及军工专用机械和军用电子四个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评审机构设置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在主管科技工作副部长的领导下,由部有关司技术负责人组成,科技司成果专利处为其日常办事机构。领导小组主要任务是:审定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奖励政策;审批机械电子工业部科技进步奖授奖项目;协调处理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机械、电子、兵器及军工专用机械、军用电子四个评委会分别由部和有关司的领导及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任务是:组织领导本评委会所属各专业组的评审工作;确定本评委会所属各专业的奖励数额;评审特等奖、一等奖项目;批准二等、三等奖项目;向部评审领导小组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向部评审领导小组汇报评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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