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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一)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①国内首创或本行业先进;②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理论研究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必须在全国性的学术刊物或国外杂志刊登一年以上并经过实践验证取得显著效果。
  (三)各类标准应在标准正式公布试行一年以上,根据其对产品使用服务的情况及效果,由标准起草单位进行申报。
  (四)重大成套或系统工程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包括该项目的子项,若某一子项成果,确定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并具有广泛应用性,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不影响总项目获奖的情况下,并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之后,可单独申报奖励。但在重大系统工程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写明其中的某子项已于何年何月申报或获得何等级奖励,对该重大项目的评审,应除去单独获奖子项的技术内容,单独获奖的子项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如总项目中某子项成果,虽然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但仅适用于本项目,不得单独申报奖励。
  (五)同一项目(包括技术上基本相同的系列及派生系列产品)或同一类技术,一般不允许重复获奖。如在技术上确有新的突破和发展,使原项目水平有显著提高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新突破发展部分可申报奖励。
  (六)凡不具备推广应用价值的自制自用设备、仪器、元器件、工艺、测试方法等成果一般不参加机械电子工业部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具有显著效益的,有关单位可以奖励。
  (七)争议未解决的项目,不得向部申报奖励。有碍社会道德风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不予奖励。
  第五条 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奖的奖励等级和标准:
  (一)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奖分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二)一等奖项目应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防建设具有重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二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防建设有较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三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防建设有一定作用,经实践证明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科学技术水平很高,社会经济效益特别显著,对于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意义特别重大的项目,由有关评委会审定,经部科技进步奖领导小组批准可授予特等奖。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机械电子工业部科技进步奖项目的申报程序,原则上应按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自选项目按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共同完成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其他单位联合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的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国防科工办、部内有关行业司(办)均为初审部门,初审合格后,按专业归口管理渠道,分别报送相应归口的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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