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机电部机电科(1989)1208号
1989年7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进一步调动机械电子工业战线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推动机械电子工业的科技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为奖励在机械电子工业战线上进行了创造性劳动,为推动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了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是:
(一)机械电子工业基础性研究成果;
(二)机械电子工业新的应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包括新产品、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方法等;
(三)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成果,包括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
(四)理论上有一定创新和发展、学术上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为同行公认、对社会生产实践有较大的指导意义或有较大的学术价值的理论研究成果;
(五)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包括科技政策研究、科技经济发展预测、战略研究等;
(六)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促进实现国产化及替代进口的重大科研成果;
(七)环境保护、工业卫生及安全技术方面的科技成果;
(八)工程设计、勘测和工程技术改造中的科技成果及优秀工程设计;
(九)在组织、实施、推广、应用已有重大和推广难度较大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大量有效的工作或创造性贡献的有关科技、管理人员,以及经推广应用和商品化工作后,对机械电子工业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二章 奖励的申报条件及等级标准
第四条 申报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必须是近三年内鉴定(定型)的项目,具有符合我部机电科〔1988〕1198号文件规定的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并符合如下相应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