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机电部关于机械工业计量检定规程编制实施细则(暂行)

机械工业计量检定规程编制实施细则(暂行)
 (机电部机电科(1989)934号
 1989年6月15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条的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检定规程,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有关工业部门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为做好机械工业计量检定规程(以下简称检定规程)的制定工作,确保量值的准确、可靠,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检定规程是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检定结果的处理等所做的技术规定,是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 机械工业各专业归口研究所根据本行业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需要,提出编制检定规程项目建议,报部有关行业司审查后送部科技司。
  机械工业地方计量技术机构根据地方计量检定工作的需要,可提出编制检定规程项目建议,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部科技司。
  第四条 机械工业各研究院、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机械工业地方计量技术机构,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可承担检定规程的编写任务。
  第五条 部科技司负责检定规程编制计划的综合协调和下达,部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协助办理计划的汇总、编制工作。计量检定规程所需编制补助经费,由部统一解决。
  第六条 部成立有关专家组成的机械工业计量检定规程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对检定规程的合理性、可行性、正确性进行技术审查。审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部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审定委员会章程和工作程序,责成审定委员会负责起草,报部审批。
  第七条 检定规程的编写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 负责编写检定规程的单位完成检定规程草案后,送行业归口所或机械工业地方计量技术机构,由其组织同行单位进行修改,然后由负责编写检定规程的单位提出检定规程送审稿及其附件一式十份,经行业归口所或地方计量技术机构签署意见后上报部审定委员会秘书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