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机电部机电建(1992)1160号
1992年7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械电子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保障其依法经营业务,促使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6号令发布的《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机械电子行业的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从事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各类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包括专营的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和兼营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研究、勘察研究、科学研究、企业集团、大学以及工程建设咨询单位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是指该单位从事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人员组成、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以及监理业绩等。
第四条 机械电子工业部建设协调司(下称“机电部建设司”)归口管理机械电子行业专营和兼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电子行业的监理工作先由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建设局初审后报机电部建设司。
第二章 监理单位的设立
第五条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对机电部机电建〔1990〕998号文中指定进行监理试点的单位无论是否已开展监理业务,都必须按本细则重新申请设立监理单位。凡不落实监理任务的,暂不审批成立监理单位。
第六条 凡申请成立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或承担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向机电部建设司正式申报并填写《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经审查合格由机电部颁发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及《监理业务手册》。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增加兼营范围的手续,在建设银行开户。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监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