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砂垫层测试报告、混凝土施工及结构吊装记录;
(十一)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签证记录;
(十二)电气、仪表、管线、设备出厂合格证;
(十三)设备开箱检查记录及装箱单等;
(十四)设备安装,调试及运转记录;
(十五)电气、仪表检验;管道、阀门、容器试压;电机绝缘干燥,照明、动力、电讯等线路检查记录及系统调试检查鉴定记录等;
(十六)工程质量事故检查、原因分析、技术处理结果等记录;
(十七)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查记录及检查评定表等;
(十八)设计变更文件、技术核定单及为设计服务的地质资料等;
(十九)施工图纸(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认并加盖竣工图标志的竣工图纸)及施工日志;
(二十)施工期间主要建(构)筑物沉降,位移、变形观测记录;
(二十一)交工验收工程一览表、设备清单及未完工程明细表;
(二十二)工程财务结算凭证;
(二十三)交工验收证书、工程质量评定证书;
(二十四)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等“三同时”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等;
(二十五)其他应归档的文件资料。
技术档案由施工单位负责汇集整理原件一份,于交工验收时经建设单位审核认可后,并报质量监督站核验合格,在签证交工验收证书的同时随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立卷归档,长期保存。
第九章 建筑工程保修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交工的同时,向使用单位(用户)提交《建筑工程保修书》,应明确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
第三十六条 在办理工程价款竣工结算同时,按工程结算总价的5%~10%(工业留5%,民用留10%)提交质量保证金。提交办法由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在工程结算时将此款转入应付施工企业款,不许挪作他用,保修期满后,连本带息退还施工单位。
保修期内,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建设单位要求修理,若施工单位非因特殊原因拖延不按期修理,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有权在不提高工程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或请其他单位修理,其一切费用在保修金中支付。
第三十七条 在工程交付使用后,施工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间内进行回访,发现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施工单位负责无偿修理;由其他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修理,但不承担经济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交付使用的建筑物及设备,使用单位要按设计规定的功能正确使用,不得随意改变设计用途或超载使用;不得在承重结构上随意加载或开槽打洞;要防止酸碱等化学物质对建筑物的浸蚀;对建筑场地和地基范围内,做好地表水的截流、防治、堵漏等工作,杜绝地表水渗入地基;给水、排水和热力管网系统,应经常保持畅通,定期检查及时修复;要定期清扫屋面,防止积尘过厚,保证屋面排水系统畅通。
当发现建筑物突然下沉、墙、柱或地面等裂缝时,要认真检查并做好观测记录,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