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机电部关于机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其中民用建筑工程即可签证单项(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如建筑物中安装有水、暖、电、卫生等设备和电梯、空调、通风与通讯等设备,则应按照试车规程对设备进行试车,合格后再随同设备一并签证单项(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工业建筑工程先签证建筑工程验收证书,当设备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后,再随同设备一并签证单项(单位)工程验收证书。
  第三十条 设备安装工程交工验收,一般按先无负荷试车,待所发现的问题全部解决后,再进行负荷试车的步骤。其中机床、吊车等单独操作的设备,无负荷试车合格,即可进行单体负荷试车,合格后办理交工验收;对于生产线联动设备,先进行单体无负荷试车,再进行无荷联动试车,各段试车合格,最后进行负荷联动试车,达到设计要求后即为负荷试车合格,并签证合格证书,作为办理交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认真做好试车工作
  负责试车单位按合同规定执行,如无规定,则无负荷试车由安装单位负责,建设单位的基建、生产部门参加;负荷试车由基建生产单位负责,施工单位配合。
  依据设备说明书和合同规定对设备进行试车,应坚持没有经过批准的试车方案,不准试车,设备未经检验,不准试车;外部条件不具备,不准试车;环境条件与规定不符,不准试车;上道工序未经确认,不准试车。
  试车过程中监督员必须认真检测并做出详细检测记录,为交工验收和质量评定提供依据。
  第三十二条 凡经试车合格签证合格证书的设备,安装单位应同时将设备有关资料如装箱单、开箱检查记录,出厂合格证、安装及调试记录、事故处理记录、隐蔽部位检查验收记录等原始记录、资料、图纸汇集成册,经核验无误一并提交验收单位。
  第三十三条 依据设备试车验收合格签证文件,建设单位基建部门应及时向生产部门办理移交固定资产财务手续,否则基建部门应封存保管,生产部门不得随意动用,如擅自动用,应视同接收并办理移交固定资产财务手续。

第八章 建立技术档案

  第三十四条 从施工准备起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按建设项目和单位工程不断搜集积累以下技术资料:
  (一)工程开、竣工报告;
  (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三)设计技术交底、施工技术交底记录;
  (四)原材料、构配件出厂合格证;
  (五)钢材、水泥、沙石、砖、沥青等建筑材料进场试验报告;
  (六)混凝土、砂浆等配合比及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七)预应力钢筋张拉记录;钢筋焊接试验报告;
  (八)施工定位放线和复核记录、基础(墙基、柱基、设备基础等)验槽记录及土壤岩石试验报告;
  (九)试桩报告、打(灌注)桩记录;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