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建筑安装工程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顺序,依次进行质量检查评定。分项、分部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评定,监督员参加检查,必须按质量评定要求详细填写《分项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表》、《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及《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以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为依据,由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及监督站共同检查评定,评定工程质量必须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填写《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及《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作为交工验收的必要依据。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等级,由质监部门核定,以质量监督站颁发的质量证明书为依据。
第六章 质量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划分范围、报告和调查程序,按1989年9月30日建设部第3号令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监督员应立即进行检查,做出详细记录和必要的拍照,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主管上级和事故发生地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上级组织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参加调查处理,属进行加固补强等技术处理方案,由设计单位提出或签认。
第二十四条 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根据规定:造成重伤二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为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元者,列为质量问题。
第二十五条 凡发生的一般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监督员都必须进行认真检查,详细记录,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或补救。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私自处理,必须查明造成事故的原因分清责任,对造成事故责任者按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教育、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
第七章 交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单项(位)工程交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了合同规定的各项工程内容。
(二)达到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规定的合格标准,并有质监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三)具有准确、齐全的工程技术档案,并经核查合格。
(四)已提交《建筑工程保修书》。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及设计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并按规定将工程内外清理完毕后称为竣工。
工程接近竣工时,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商定交工验收日期。正式交工前,双方应对交工的工程进行全面检查预验收,如发现质量低劣或收尾漏项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完成或返修,合格后才能正式交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