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于改建和扩建工程,必须对原有建筑物进行质量鉴定,并搞清原有工程的设计意图、技术条件、基础资料、施工质量、生产和使用情况。具有主管部门批准的改、扩建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才能进行改、扩建设计。
(三)设计文件是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经审查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凡涉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如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建设地点、主要协作关系等方面的修改,须经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机关批准;凡涉及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如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建筑面积、建筑标准、总定员、总概算等方面的修改,须经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工作由原设计单位负责进行。
(四)设计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要求编制设计施工图,并对施工图质量负责。如果发现设计施工图有错误、遗漏、交待不清、设计深度不够或由于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原设计不合理需作变更时,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变更通知单或技术核定单,并作为设计文件的补充和组成部分。对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技术核定单,设计单位可书面委托建设单位代签,如其无技术力量,也可书面委托施工单位代签。
(五)重复使用设计图纸,要结合本地区自然条件、使用要求、施工条件和材料质量等具体情况进行复核,并要经主管部门批准,严禁乱改、乱套设计图纸。
(六)设计技术交底。设计施工图纸交付建设、施工单位后,有关各方应认真熟悉设计图纸,了解设计要求,发现图纸设计问题,在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向有关方面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同时各有关方面可对设计施工图提出问题,如施工图是否齐全、标准图是否配套适用,图纸说明、技术要求是否清楚、工业管道、电气线路及道路与建筑物之间有无矛盾,水,电、暖通管道与土建是否衔接无误等,或提出改进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等。
在设计技术交底结束后,建设单位负责编写技术交底会议纪要,经有关各方代表签字后,可作为施工的依据。
(七)为保证工程质量,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设计单位有责任做好设计现场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建筑材料的质量管理
(一)建设工程用的各种原材料,构配件和相关设备、仪表等,都必须由生产单位或供应部门提出合格证,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还应获得生产许可证。对没有合格证明,材质或设备性能不清或使用超过保用期等问题,必须进行严格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二)材料代用或新材料试用,都应事先有理论计算,对新材料做好试验和鉴定,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经设计部门批准后,方可在施工中使用。
(三)在施工现场配制的各种粘结材料,如混凝土、砂浆,耐火泥,水道接口材料等,其配合比、强度和操作方法,均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或材料试验部门确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并提出试验报告,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准使用。
第十七条 机械设备的质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