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尚未实行社会监理的建设项目,其中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均简称监督站),负责本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小型建设项目,委托所在地质量监督站监督工程质量,本单位配有质量监督员负责日常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主管工程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对本单位工程质量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全面质量管理教育,提高质量意识,开展保证质量的各项活动。
(二)组织本单位设计、施工管理和材料、设备供应等部门,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实行质量责任制,明确各自质量目标和保证质量的措施。
(三)布置、检查质量管理工作,分析研究质量动态,决定处理质量问题。
(四)组织领导质量监督站工作,保证质量监督机构独立行使检测、监督的职能,并从组织上、人员配备上和检测手段等方面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运行。
第三章 监督站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九条 监督站业务受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在本单位主管工程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检测、监督职能。
第十条 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监督站的工作全面负责。监督站的人员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技术人员不得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0%。
第十一条 监督站站长与监督员的资质条件:
(一)监督站站长应由取得建筑类高级工程师担任。
(二)监督员应由具备相应专业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设计或施工五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有二十年以上施工经验的技术工人也可担任。
(三)监督员必须具有相应专业的施工验收规范、规程、标准和计量工作的基本知识。
(四)监督员必须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反映质量情况,及时妥善地处理质量问题。
(五)监督员应经过一定的技术业务培训,通过有关方面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监督员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内容
(一)工程开工前,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开工。
(二)配合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参加设计技术交底;参加施工技术交底;参与制订有关保证工程质量措施等。
(三)根据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技术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等,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监督员应跟班作业。按工序进行分部分项检测,监督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不能用于工程,不合格的设备不能安装;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不能转入下道工序施工;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工。
(四)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抽检;对于有疑义或使用超过保用期限或有损伤、锈蚀的材料、成品、半成品,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对于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工程,应审核其试验报告及技术鉴定书,配合施工单位进行必要的测试,督促设计部门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