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机电建(1993)201号 1993年2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机械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强化和完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下同)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遵照国务院国发〈1992〉41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的指示精神及建设部建建字〈1990〉第151号文印发的《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结合机械工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设单位实施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在施工单位进行群众自检、交接检、专业检查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
第三条 工程质量是勘察质量、设计质量、设备质量、施工质量、检测质量、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使用维护质量的综合反映,建设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必须与各有关方面(设计、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对建设各阶段的重要环节严格检查监督,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坚持“严格把关与积极预防相结合,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承包合同的工程质量条款,有关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的要求,返工、包修等内容要具体明确,有约束力。
第二章 部门质量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根据建设部建建字第151号文中“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和相应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本部负责直属单位和机械行业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核发监督人员证书。
(三)掌握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组织对监督人员的培训。
(四)组织、协调和督促处理本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
第七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建设投资,取得较好的技术经济效益,各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应委托有监理资格的社会监理单位实行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