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编写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在验收资料基本齐全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编写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编写竣工验收总结报告时,应听取设计、施工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在竣工验收前一个月内完成报告初稿,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查认可,验收时提交验收委员会(组)审查。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批准的建设依据、建设规模、设计总概算及主要工程内容;
(二)施工起止年月,完成的总投资、建筑面积、设备台数、移交固定资产等。分析预(概)算执行情况及其超支或节约原因;
(三)设计内的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等“三同时”设施完成情况;
(四)建筑工程、工艺设备安装调试运转等质量评定结论及设计质量的评价;
(五)生产准备,包括生产组织、人员配置及技术培训、工艺装备、生产原材料、燃料、动力及协作配套等内外条件准备情况;
(六)建成的生产能力,新产品设计、试制完成情况及鉴定结果,产品技术或科研、教学条件与国内外同行业相比达到的水平至近期生产能力;
(七)投资效果。分析本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投资盈利率,预计投资回收期及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时间等各项经济指标;
(八)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意见;
(九)建设小结:简述建设过程,重点总结合理安排年度计划投资和组织施工,加强工程管理,严格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认真审查预决算,精打细算,节约投资及做好生产准备等工作中有何经验教训。有进口设备和引进技术的建设项目,应总结外事工作与国内各项建设工作相配合的经验教训。
第三十一条 工程技术档案工作。整理工程技术档案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内容之一。它是建设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历史凭证,是扩建、改建、维修管理和抗灾工作的重要原始依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技术资料、竣工图纸等必须齐全、准确,真实反映建设实际情况。
在竣工验收前,各有关单位应将建设工程的所有技术资料、文件、图纸进行系统整理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分类立卷,在竣工验收后移交生产或使用部门及地方要求送交的技术档案部门长期保存。
第四章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十二条 验收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