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设备验收交接证书;
10.设备技术说明书及修改设计有关文件;
11.竣工图(包括组装图、非标设备制造图纸等)。
第十八条 对有关治理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烟雾、热污染、病菌、放射性、光刺激、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物的设施竣工,要由当地环保、职业安全卫生等各有关部门依据初步设计和国家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或监测,验收合格并签署检查(监测)认证书后,方可正式验收投产。
第十九条 凡与电力、铁路、公路、邮电、人防等部门有关的高压输变电、铁路专用线、厂外公路、桥梁和通讯等工程试车验收工作,应在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下进行,经检查合格签证后,才能办理交工验收。
第二十条 对于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已经建成,符合验收标准,试车合格的设备和生产线等应及时交付使用,同时办理移交固定资产。未经办理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生产部门不准动用,如擅自动用,应视同验收并办理交付固定资产手续,由此而造成的设备损失,由生产部门负责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章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验收准备工作主要内容:
整理竣工资料,绘制竣工图,评定工程质量等级,清理未完工程,清理设备及主要建筑材料,编制竣工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做好生产准备,编写竣工验收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整理竣工资料
(一)单项工程竣工资料,即每个单项工程的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试运转和试生产形成的所有资料。关于全厂性室外单项工程和热力管网、电力和通讯线路、给排水管道、道路、桥涵、围墙等,按要求应分别整理成册。
(二)全厂性工程档案资料,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选址报告及规划定点批复文件;
2.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有关文件;
3.规划建筑红线图、坐标图、工程地形测量报告;
4.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测报告(包括地质图);
5.征地、拆迁和补偿协议等文件;
6.水、电等公用设施增容报告及协议;
7.工程承发包合同、协议书、招投标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