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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单项(单位)工程交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施工资料,对于个别不全的资料要限期补齐。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工程
  1.工程项目交工验收证书;
  2.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记录;
  3.施工定位放线和复核记录,柱基、墙基、设备基础验槽记录及土壤岩石试验报告;
  4.原材料、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
  5.钢材、水泥、砂石、砖、沥青等建筑材料进场试验报告;
  6.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及抗压强度试验报告,钢材焊接试验报告;
  7.预应力钢筋张拉记录;
  8.试桩报告,打桩记录;
  9.砂垫层测试报告,混凝土施工及结构吊装记录;
  10.屋面防水施工记录及完工后的渗漏试验报告;
  11.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签证记录;
  12.电气、仪表、管线出厂合格证;
  13.电气、仪表检验,管道、阀门、容器试压,电机绝缘干燥,照明、动力、电讯线路检查记录及系统调试检查鉴定记录等;
  14.工程质量事故检查记录及技术处理结果;
  15.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查记录及检验评定表、质检部门签证的工程质量评定证书;
  16.施工期间主要建(构)筑物沉降、位移、变形观察记录;
  17.施工日记;
  18.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其施工情况记录;
  19.竣工图(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确认并加盖竣工图标志的竣工图纸);
  20.交工验收工程一览表及未完工程明细表;
  21.工程财务结算凭证。
  (二)设备安装工程
  交工验收时,对设备安装工程要根据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设备技术说明书的要求,逐级进行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负荷联动试车。设备经试运转验收合格,签验收合格证书,方可办理交工,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及装箱单;
  2.设备、主要材料出厂合格证和检查试验记录;
  3.重要焊接工作的焊接试验及检验记录;
  4.重要灌浆所用混凝土的配合比和强度试验记录;
  5.重要工序的检查和交接记录;
  6.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7.设备安装记录(包括组装)及其单机、联动试运转记录和合格证;
  8.安装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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