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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四)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初期投产或院、所、校的科研、教学需要;
  (五)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第六条 有的建设项目(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标准要求,只是留有少数非主要设备或工程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尚未全部建完,但不影响投产初期正常使用,也应组织验收。对遗留问题应按批准设计规定,在计划投资规模内,验收时一次审定尾工内容、数量、投资(包括资金来源),由投资主管单位安排年度收尾工程计划,限期完成。
  对于生产准备工作中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如生产用特殊原材料、能源或生产流动资金等,验收投产后由上级主管部门继续协助疏通渠道,尽快落实。
  第七条 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抓单项工程投产和建设项目的部分投产。凡按设计内容建完的单项工程,具备独立生产或发挥工程效益,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就要办理单项工程验收,交付生产或使用,移交固定资产;对于具备分期建设,分期受益条件的建设项目,其部分建成后,只要相应的辅助设施都配合得上,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能够正常生产,企业的基本建设部门和生产部门就应分期分批组织中间验收,交付生产,移交固定资产。在计划、统计上应按规定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第八条 有些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可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公司)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进行验收,交付使用,移交固定资产。
  第九条 由基建、技改两部分投资构成的建设项目,依据验收标准可一次整体验收,编写验收总结报告,其附表按基建、技改不同要求分别填列或基建、技改分别组织验收,按各自要求办理。
  第十条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在正式验收前需进行预验收,核查建设项目是否具备验收条件及存在问题,特别是有关“三同时”设施的完成情况及其效果,对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和存在的问题,经一段时间内整改后,使问题基本解决,再办理正式验收手续。
  预验收工作,由地方主管部门(公司)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后形成有关各方代表签字的预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按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文规定,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由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地方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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