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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勘察设计单位组织业余设计的几点规定

机电部勘察设计单位组织业余设计的几点规定
 (机电部机电经(1991)1880号
 1991年11月4日)


  为了认真贯彻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国营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现对部属勘察设计单位组织业余设计作如下几点规定:
  (1)业余设计是指工程勘察设计人员有组织地在八小时工作制以外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工作任务,或在完成核定的基本生产能力指标即全员人均年收入达到5000元以后所承接的任务。
  (2)业余设计的报酬直接从业余设计收入中提取,最高不得超过业余设计收入的20%,其余80%计入单位收入。业余设计收入发给个人部分,应按全部职工人数80%,平均每人每月不超过30元分配,超过30元部分计入单位奖励基金。
  (3)对有关业余设计的其他规定要求,应继续执行财政部等四个部委计设〔1986〕1275号文件印发的《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建设部、财政部(88)建设字第337号印发的《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业余兼职有关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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