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保修阶段监理:根据合同规定鉴定质量问题责任,督促保修。
在试点期间,只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待有条件时再进行其他阶段的监理或全过程监理。
(2)建设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后必须签订监理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工程概况、监理范围和内容、双方权利和义务、监理酬金、争议的解决办法、方式等。
(3)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设立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的监理机构。在工程实施阶段,监理机构应进驻现场。
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委托合同的全权负责人,行使合同授予的权限,并领导监理机构的工作。
(4)因监理工作过失而造成重大事故,监理单位要对事故损失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四、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关系
(1)监理单位执行监理业务,必须具有科学性、公正性、服务性,为工程建设服务,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监理单位应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技术措施、管理办法等,加强管理,并不断总结经验和提高业务水平。
(2)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形成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单位应将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工作人员的名单、专业、职务等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在监理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作情况。未经建设单位授权,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自主变更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署的工程承包合同。由于不可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因素总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变更工程承包合同时,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协商变更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单位应为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监理机构在工作、生活上提供必要的、合理的条件。
(3)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建单位。承建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方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
(4)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在执行工程承包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调解。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将处理意见或建议书面通知双方。
如果双方或其中一方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的调解,可请求上级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调解,经调解仍有不同意见,可请当地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仲裁。
五、监理费的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