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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业建设监理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机电工业建设监理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机电部机电建(1990)998号 
 1990年7月31日)


  为搞好机械电子行业建设监理工作,现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的通知》以及《机械电子工业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兼承建设监理试点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的基本要求
  (1)已具备建设监理条件的甲级设计单位、工程承包公司、工程建设咨询等单位。并有在职的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高级经济师作负责人,或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2)监理机构中须有三名以上获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和九名以上获中级技术职称后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的人员,监理人员的专业配置应基本齐全。
  (3)监理人员必须按我部指定的教材经过业务培训和资格考核(试)合格,并取得高中级监理工程师资格临时证书。
  (4)本单位能够为监理机构提供基本的物质基础,为试点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5)经部审批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与条件
  监理工程师是岗位职务,是注册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1)监理工程师必须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并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获得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高级经济师等职称,或获得工程师、建筑师、经济师等专业技术的中级职称后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设计或施工实践经验。
  (3)监理工程师按监理工作专业分建筑、结构、经济合同管理等岗位。
  (4)监理工程师必须经过监理资格培训,由其所在的建设监理试点单位提出申请,经部组织资格考试或考核合格者予以确认资格,颁发临时证书。
  三、建设监理主要业务内容
  (1)试点期间监理主要业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施工招标阶段监理:准备招标文件,协助评审招标书,提出决策意见,协助建设单位与中标承建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②施工阶段监理:协助编写开工报告;确认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改进意见;监督承建单位严格按规范、标准施工;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监督检测原材料、构配件及主要部位、部件;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审批设计变更;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的争议;督促、检查承建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检查和认定工程进度与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签署工程付款凭证;督促整理合同文件的技术档案资料;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竣工的初步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审查工程结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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