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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机械工业引进技术产品批量生产鉴定验收工作细则

机械工业引进技术产品批量生产鉴定验收工作细则
 (机电部机电计(1989)1508号
 1989年10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搞好引进技术产品批量生产鉴定验收工作,根据国发〔1987〕12号《国务院关于颁发〈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的要求和1987年原国家机械委在全国机械工作会议上发的讨论文件之八《关于机械工业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暂行办法》,编制了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申请鉴定验收项目的条件:
  (一)批量生产的产品综合技术指标必须达到考核样机指标。属于单件、小批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用户要求技术条件,经本厂测试鉴定。并由用户验收认可。
  (二)引进技术产品的初步技术改造基本完成,并可形成批量生产能力。单件、小批量的产品,具备一定的生产条件即可。
  (三)国产化率应达到60%以上,单件,小批量的产品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四)要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 鉴定验收工作分层次进行。一般项目的鉴定验收由省市机械主管部门主持;重大项目由部综合计划司、有关装备司、产品司主持或委托省市机械主管部门主持。项目的划分在年度中由部综合计划司与省市机械主管部门具体商定。
  第四条 申请鉴定验收单位应做好的准备工作:
  (一)备齐鉴定验收所需的相关文件,如转化后引进产品技术图纸文件、工艺文件资料以及批量生产所需工装模具的图纸文件资料,技术改造竣工验收文件等。
  (二)产品考核的有关文件、测试报告和验收证书及行业归口所、检测中心的审核意见。
  (三)引进产品和进口同样产品的综合性能对比测试数据。
  (四)三家以上用户的使用报告。
  (五)全面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合同执行情况、产品技术水平、批量生产的工艺水平以及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社会效益、本单位主要技术经济效益的变化、资金回收、主要经验、问题和今后发展的方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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