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封面与首页
规范的封面、首页及内页应符合GB1.2的规定,当规范的印刷为合订本时、可设封面。
5.2 目次
5.2.1 当规范的内容较长、结构复杂、条文较多(一般印刷在15页以上)时应编写目次。
5.2.2 目次的内容包括篇、章和附录的编号、标题以及所在页码。标题及页码之间用符号“……连接”。
5.2.3 目次中所引标准正文标题的页码应加圆括号。目次应另编页码,不与规范正文的页码连续。
5.3.1 规范名称应简短明确地反映规范化对象或规范的主题。必要时,应在规范化对象前加说明部分以明确其他相类似标准的区别。
例: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说明部分)
5.3.2 规范名称一般由规范化对象的名称和所规定的管理特征两部分组成,如果两部分连起来不通顺,可在两者之间留一字的位置,不用破折号,在封面和首页可写成两行。
例:标准化工作导则 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5.3.3 规范化对象的名称过长时,在规范正文的叙述中可用简称,但在第一次出现全称时用括号加以说明。
例:《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5.4 引言
引言一般不写标题,也不编号。其内容包括:制定规范的依据,目的,执行本规范的原则和需要在引言中表述的其他内容。如这些内容不需说明时,引言可省略。
6 正文部分
6.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6.1.1 主题内容
简明说明规范的主要内容(一般在50字以下)
一般采用下列典型用语:
“本规范规定了……。”
6.1.2 适用范围
主要规定了规范适用范围或应用领域,必要时,还应明确写出不适用范围或领域。
“本规范适用于……。”
“本规范适用于……,……可参照使用。”
“本规范适用于……也适用于……。”
“本规范不适用于……。”
6.2 引用标准与法规文件
说明档案管理规范中直接引用和必须配合使用的标准。应写明标准号和名称,必须遵照的法规文件应写明发文机关、发文字号及题名。
6.3 术语、符号、代号
管理规范中使用的术语、符号、代号,必要时应同时写明其定义或说明。
6.4 管理规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