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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部关于档案管理规范编写规则

机械部档案管理规范编写规则
 (机械部机械办(1994)377号A 
 1994年5月4日)


  本规则参照GB1.1一87《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结合我部档案管理规范编写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档案管理规范编写的基本要求、规则的构成、条文的编排。
  本规则适用于编写机械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规范。
  2 引用标准
  GB1.1《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3 档案管理规范编写的基本要求
  3.1 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法规,与同级有关标准相协调,下级标准不得与上级标准相抵触。
  3.2 规范的文字表达应准确、简明、易懂、逻辑严谨,避免产生不易理解或不同理解的可能性。标准的图样、表格、数值和其他管理内容应正确无误。
  3.3 规范中的术语、符号、代号应统一,并与其他的有关标准一致。同一术语应表达同一概念,同一概念应采用同一术语来表达。类似部分应采用相同的表达形式与措词。
  4 档案管理规范的构成

  档案管理规范的一般构成和编写顺序如下:
         ┍━ 封面与首页(见5.1条)
  概述部分━━━┥  目次(见5.2条)
         │  规范名称(见5.3条)
         ┕━ 引言(见5.4条)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见6.1条)
          │ 引用标准及法规文件(见6.2条)
  正文部分 ━━━┥ 术语、符号、代号(见6.3条)
          │ 管理规范内容(见6.4条)
          ┕━检查与考核(见6.5条)
          ┍━附录(见7.1条)
  补充部分 ━━━┥
          ┕━附加说明(见7.2条)

  上述构成部分不是任何一项档案管理规范都需要全部包括的。一项档案管理规范究竟应包括其中的哪些部分,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 概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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