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机电部关于重要科学技术档案进馆办法

  (五)机械电子工业系统各企事业单位及各学(协)会编辑出版的行业性技术刊物和各单位著名专家、学者的重要科技论著。

第三章 进馆要求

  第七条 进馆的科技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系统。档案制成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像清晰,手续完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八条 进馆的科技档案一般应为原件。行业性技术刊物为印刷本。
  第九条 几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产品或课题),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配套进馆。
  第十条 凡有缩微设备的企、事业单位,对需永久保存的各类科技档案送存一套缩微制品即可。
  第十一条 凡进馆的各类科技档案,均为一套。

第四章 进馆时间

  第十二条 获奖的科技成果、产品技术档案,应在获奖的当年或次年整理进馆。
  第十三条 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攻关)档案,应在国家鉴定验收后及时整理进馆;国外引进项目的原文技术资料,应及时向档案馆移交一套保存;由原文技术资料翻译、消化、吸收而形成科技档案,一年后整理进馆。
  第十四条 部直属企、事业单位需要永久保存的各类科技档案,在本单位保管30年后,制成缩微品送档案馆保存。
  第十五条 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应在国家或部竣工验收后及时整理进馆。
  第十六条 反映本单位科研、生产情况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参观、视察活动的照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应随时整理进馆。
  第十七条 各种行业性技术刊物按出版年度于次年寄档案馆一套保存。著名专家学者的重要论著,出版后及时整理进馆。

第五章 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凡有进馆任务的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将进馆计划报送档案馆,以便做好进馆的接收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对进馆的科技档案,各送档单位要认真填写《重要科学技术档案进馆审定意见表》(附件一),由单位主管领导(总工程师或负责技术工作的厂、所、院、校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重要科学技术档案进馆审定意见表》要随同进馆的科技档案一并保存。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