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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重要科学技术档案进馆办法

机电部重要科学技术档案进馆办法
 (机电部机电办(1991)2007号
 1991年11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科技信息资源的储备,保证储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械电子工业部档案馆是机械电子工业系统永久保存档案的基地,是为机械电子工业科研、生产、建设提供利用档案的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机械电子工业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技档案)是科研、生产、基本建设等活动的真实历史记录,是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信息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充分发挥科技档案的作用,防止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对重要科技档案的破坏,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各单位应将重要的科技档案送部档案馆保存。
  第四条 部档案馆负责保存各单位送存的科技档案,未经送存单位允许,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利用、泄露或扩散。

第二章 进馆的范围和种类

  第五条 科技档案的进馆范围
  (一)机械电子工业系统各企、事业单位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和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科技成果档案;
  (二)机械电子工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需要永久保存的各类科技档案。
  第六条 科技档案进馆的种类
  (一)获国家或部级金、银质奖的产品技术档案;
  (二)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攻关)档案和国外引进项目的科技档案;
  (三)机械电子工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主要厂房、车间、实验室及总体动力管线网路等基本建设档案;
  (四)机械电子工业系统各企、事业单位拍摄、录制反映本单位科研、生产、建设及有关党和国家领导人参观、视察活动的照片、影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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