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部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机械部机办(1993)36号 1993年10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部、部长和办公厅印章的管理,以利正确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便函、介绍信、协议书、合同、证件、证书、申请、报表、奖状等的用印;文件用印凭经领导人签发的文稿(定稿)。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照章办事,凡是不符合本规定的,监印员可以拒绝用印。
第二章 用印批准权限
第四条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印章,必须根据用印件内容相应地经部长、副部长、部总师、办公厅正副主任批准。
第五条 使用机械工业部部长印章,必须根据用印件内容相应地经部长、副部长,或经济调节司、国际合作司等有关司的司长批准。
第六条 使用“机械工业部办公厅”印章,必须经办公厅正副主任批准;一般事务性、临时性的事项,办公厅各处室正副处长可批准用印。
第七条 根据授权,各司局正副局长在某项业务范围可批准用部印章。
第三章 用印规定
第八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控制,凡能使用部办公厅、各司局印章的不得使用部印章。
第九条 便函用印:参照文件用印的规定。
第十条 介绍信用印:部长、副部长代表机械工业部外出联系工作,若需要可开具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印章的介绍信。除特别授权,其他人员外出联系工作的介绍信,一律不得加盖部印章,可加盖有关司局或办公厅印章。介绍信应注明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外文函件用印,必须附经领导人签发的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