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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审计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机电部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审计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机电部机审(1991)3号B 1991年1月22日)


  (1)根据机械电子工业部人事劳资司和驻部审计局 1990 年机人直(1990)50号和机审(1990)26号联合发文,对机电部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的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审计,由领导任期届满单位接到部审计局审计通知后,委托部审计局认可的审计事务所或审计业务部进行审计,审计报告由部审计局审定后写出审计意见送部人事劳资司。
  (2)对单位领导的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审计,属于行政指令性的审计鉴证工作,委托审计事务所或审计业务部实行有偿审计,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社会审计对国家审计的辅助作用,它不同于审计事务所承接的其它审计咨询业务,要贯彻以服务为主,从低收费的原则。
  (3)对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审计的收费标准,要低于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审计事务所收费标准。按实际费用加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计算。实际费用包括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审计人员劳务费,平均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收费,审计时间不到10天的,按10天计算。到省(市)外审计,路途较远的,另加实际车船票价。管理费用不超过实际费用的30%计算。具体收费金额根据委托审计单位的规模、审计时间,由审计事务所与单位领导议定。
  (4)对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审计的收费和分配,要严格按财务手续办理:
  ①审计事务所承办委托业务,只能由所统一受理,所内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承办业务。
  ②审计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审计时,要拟订审计计划、计算审计费用,在签订委托审计协议时,与委托方按上述三原则商定审计收费数额。
  ③委托单位在审计结束时,按委托审计协议中确定的审计收费数额支付审计费用,除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另给予其它补助或追加费用。
  ④审计费用由审计组收取后,全数交审计事务所、审计中所付费用,按实际支付数或审计事务所规定的标准向审计事务所报销。审计事务所根据规定的劳务费用配办法、付给审计人员劳务费。结余额即为审计事务所的管理费收入。
  ⑤审计组收取委托单位的审计费,要如数交审计事务所,不得先扣除审计费用的支出。审计事务所对审计费用,必须按收入、支出分别入帐,根据事务所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分配,并照章纳税。
  (5)审计事务所要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受管理委员会的财务监督。
  (6)本办法由部审计局认可,接受单位领导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审计委托的审计事务所或审计业务部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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