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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部属院校校办产业周转金暂行管理办法

机电部部属院校校办产业周转金暂行管理办法
 (机电部机电教(1992)45号 1992年3月28日)


  为贯彻机电教(1991)1988号文件,支持部属院校校办产业特别是科技产业的创办与发展,部决定设立部属院校校办产业周转金,向学校提供有偿专项短期借款。现将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周转金来源
  (1)部和司的统筹资金;(2)有关企业资助;(3)部属院校发展校办产业的统筹资金;(4)用款单位计付的占用费;(5)其他。
  二、使用范围
  (1)周转金主要用于资助部属院校在兴办科技产业方面急需投资的重点项目。
  (2)申请借款的项目必须技术成熟,市场前景好,投资少,周期短,经济效益显著,并已自筹落实不少于申请额度30%的匹配资金。
  (3)申请借款的单位必须具有按期偿还的能力和良好的信誉。
  三、申报与审批
  以学校为单位申请。申请借款单位必须首先向教育司报送借款申请和项目论证报告。经审查批准的项目,方可列入当年周转金使用计划,并由学校与教育司签订借款合同。
  四、借款期限和占用费
  (1)借款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2)借款要收取少量占用费,月占用费比中国工商银行科技开发贷款同期月息低两个百分点。
  五、周转金管理
  (1)部属院校科技产业领导小组是管理周转金的权力机构。科技产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周转金项目的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及检查监督;计划财务处负责办理周转金的拨付。
  (2)借款单位每隔半年要向教育司书面报告一次项目执行情况,项目完成后要及时提交总结。
  (3)对于无故拖延项目进度或擅自改变项目用途的学校,教育司有权停止拨款并追回全部已拨款项。
  (4)学校应在借款期满时一次归还借款及占用费。对于逾期借款,除了增收月占用费100%外,教育司有权从拨给该校的财政经费中直接扣除。
  (5)对于使用借款效益好和能按期还款的学校,教育司在下年度审批项目时,将优先考虑;对于使用借款效益差和不能按期还款的学校,将暂停审批其申报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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