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等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持有关证明事先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按旷课处理。
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3次作旷课1学时计算。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班级工作等某方面表现突出者,可分别授予“优秀夜大学生”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条 学生违反学校纪律或犯有其他错误,可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六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勒令退学;⑥开除学籍。
第三十一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解除其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者;
(二)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
(三)留校察看期间无明显转变者;
(四)考试作弊达2次者。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各种奖励和处分,由学校审批,其中对学生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应报部教育司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的各种奖励和处分均应记入本人档案,并及时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学习期满,操行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或修满规定学分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本科毕业生符合授予学位有关规定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按规定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包括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者,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学校准予对不及格课程再进行一次补考,成绩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年限以换发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