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期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统计,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逾期不办理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年。
学生所学专业下届无后继班级可供复学时,一般不予办理休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须持所在单位证明(因伤病休学的学生,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于开学前1周内向学校申请复学,经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学生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未经请假,开学2周内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二)学年内考核成绩经补考后仍有3门考试课程不及格或累计有4门课程不及格者;
(三)本科生留级超过2次,专科生或专科起点本科生留级超过1次者;
(四)休学期超过2年,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者;
(六)经医院诊断,患有严重传染病、精神病等病症,不宜继续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或学校因其他特殊原因劝其退学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学由学校审批,报部教育司备案。学校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并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单位,学生退学后,不得复学。
第八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组织纪律性,自觉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