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修课程门数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20%,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免修。
第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需缓修部分课程者,须经本人申请、单位证明、学校批准后方可缓修。缓修课程每学期不超过2门,无后继年级的课程不允许缓修。
夜大学学生修业年限本科不超过8年,专科不超过6年,重修、缓修、休学时间均计算在内。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纪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每学年结业应写出思想小结交学校夜大部,作为毕业鉴定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六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经考试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七条 学生一学年内累计3门课程或2门次考试课程成绩经过补考仍不及格者,应予留级。若下一年级无相应专业班级或学生一年级第一学期即达到留级规定者,学校可令其跟班试读。
第十八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每学期考核成绩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者,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本科生留级不得超过2次,专科生和专科起点本科生留级不得超过1次。留级后仍未达到升级要求者,应予退学。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如确有特殊原因和正当理由需转学、转专业者,应在每学期开学前,由学生本人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学生申请转学,须经学校同意后,自行联系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报其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开具有同意转入证明后,由学校开出转学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报部教育司备案。
(二)学生申请转专业,由学校审核批准后报部教育司备案。转专业一般限于低年级学生。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不得改变学历层次和科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