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以考试试卷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作业、实验、测验成绩,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20%;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主要根据学生平时上课、完成作业、实验、实习和测验成绩进行综合评定,一般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记分。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及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相应的学分。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均应在下学期开学2周内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者注明“补考”字样记入档案。补考不及格者,若学校具备重修条件,学员可申请重修该门课程,否则,可在修业年限内增加一次补考。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应持有关证明,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课程必须在该课程补考时进行考核,缓考成绩及格者按正常考核记,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另行组织补考。
第十一条 学生无故缺考(包括参加考试未交卷者)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为“零”分,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记入档案,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对有认错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在毕业前,补考一次,成绩注明“补考”字样。对考核作弊者,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学校要求,参加课堂教学,并完成作业、实验、实习和测验后,方可参加考核。凡无故缺课或缺作业、实验和实习1/3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其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对补齐作业、实验和实习者,学校可视具体情况给予或重修的机会。
第十三条 学生若已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某些课程,可以申请免修或参加免修考试,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准予免修:
(一)经国家教委批准的高等教育单位的学籍管理部门证明,在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考核中成绩及格以上者;
(二)已取得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单科合格证书者;
除以上情况外,申请免修者均需参加免修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良好程度者,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了该门课程的内容,可以同意免修,免修考试成绩即为该门课程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