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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部属高等院校夜大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机电部部属高等院校夜大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机电部机电教(1991)857号B 
 1991年5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部属院校夜大学学籍管理工作,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部夜大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并在开学后2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凡复查不符合规定或以不正当手段入学者,取消入学资格,并根据情节报有关部门备案或查处。
  第四条 新生因疾病或其他重要原因不能入学者,需持相应证明,经本人申请报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于下一学年开学前申请入学。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应为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学生证按时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并按规定缴费,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凡夜大学在籍学生,学习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否则取消学籍。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七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与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学校要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对学生各门课程(包括实验、实习等)进行考核,并记入学生档案;操行方面,学校每学年要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以及在学习中的表现进行一次考查评定,并写出鉴定意见记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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