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学生办理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以一次为限。确有特殊情况者,经单位证明,学校批准,可一次连休两年或办理两次休学每次一年。学生所在函授站无同专业后继班级时,一般不办理休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持单位同意复学证明(因伤病休学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愈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学生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二)休学期超过2年、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及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三)学年内经补考后仍有3门考试课程或各学年累计4门课不及格者;
(四)留级本科生超过2次、专科起点本科和专科生超过1次者;
(五)一学期内无故不参加学校和函授站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经医院诊断。患有严重传染病,精神病等病症,不宜继续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或学校因其他特殊原因劝其退学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由学校审批,报部教育司备案,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已经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八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及函授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和函投站按教学计划规定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面授、辅导、实验、实习等各教学环节,并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或在1周内补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按旷课对待。
第三十二条 学生借用的公用仪器及工具,若丢失或损坏又不能修复者,应按原价赔偿,一般损坏需赔偿修理费。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良,思想品德良好或在班级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表扬或奖励,并可授予“优秀函授生”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由学校发给荣誉证书和奖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