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学生1学期或连续2学期累计有3门课程或2门次考试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如学生所在函授站无后继班级或学生一年级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即达到留级规定的,学校可令其跟班试读。
第十八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次,按下列规定计: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次计算;
(二)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如单独进行考核者,均按一门次课程计算。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本科生留级不得超过2次;专科起点本科和专科学生留级不得超过1次。留级后仍未达到升级要求者,应予退学。
第五章 转学、转专业和转站
第二十条 学生在不改变学历层次、科类的前提下,确有特殊原因和正当理由需要转学、转专业或转站的,应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报部教育司或其他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学,须经学校同意后,自行联系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开具同意转入证明后,由学校开出转学证明并报部教育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由学校审核批准后报部教育司备案。转专业一般应限于低年级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站学习,应由所在函授站出具证明,经转入函授站同意后报学校批准并报有关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两函授站无同一年级相同专业时,一般不得转站。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医院诊断证明需停学治疗、休养2个月以上者;
(二)有正当理由半年内不能坚持函授学习者;
(三)因某种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必须由函授站报经学校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由学校发给休学通知书。逾期不办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