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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部属高等院校函授教育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记分。
  学生所学课程的成绩应根据卷面考核和平时作业、实验、测验的成绩综合评定,以考核成绩为主,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20%。
  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在下学期开学后补考一次,成绩及格者注明“补考”字样记入档案。补考不及格者,若所在函授站具备供学生重修该门课程条件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重修;若不具备重修条件,可在休业年限内增加一次补考。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持相应证明,事先向所在函授站提出申请,经函授站及学校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课程必须在该课程补考时进行考试,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计,缓考不及格不再另行组织补考。
  第十二条 擅自缺考(包括参加考试而未交卷者)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对确有认错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在毕业前补考一次,成绩注明“补考”字样。对考试作弊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应按学校要求参加面授辅导,完成作业、实验、测验后,方可参加考核。凡无故缺课或缺作业、测验、实验数超过某门课程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并视具体情况由学校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或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若已学过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某些课程,可以申请免修或参加免修考试。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免修。
  (一)经国家教委批准的高等教育单位学籍管理部门证明,在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以上者;
  (二)已经取得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单科合格证书者。
  除以上情况外申请免修者,均需经免修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良好程度,表明学生确已较好地掌握了该门课程,方可同意免修,免修考试的成绩即为该门课程的成绩。
  免修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20%,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免修。
  第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缓修部分课程者,须经本人申请,单位证明,报学校批准后方可缓修。缓修课程每学期不超过2门,无后继班级的课程不允许免修。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六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学年各门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者将予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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