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部部属高等院校函授教育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机电部机电教(1991)857号A
1991年5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部属高等院校函授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根据国家教委《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和我部函授教育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或学校指定的函授站办理入学手续,或以书面形式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或函授站请假,并在开学后2周内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凡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规定或以不正当手段入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因疾病或其他重要原因不能入学者,需持相应的证明,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隔年招生,时间顺延1年),于下学年开学前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已取得学籍的新生,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建立学籍档案。各函授站也要建立学生学籍如学生所在函投站无后继班级或学生一年级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即达到留级规定的,学校可令其跟班试读。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必须持学生证按时到学校或所在函授站(或用信函)办理注册手续,并按规定缴费。因故不能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2周内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凡函授教育在籍学生,学习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否则取消学籍。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方法
第八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与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学校要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对学生各门课程的面授教学和其他各教学环节进行考核,并记入学生档案;操行方面,要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纪律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考查评定,并按期写出鉴定意见,存入档案。